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 16省份39家企业生产的浙贝母不合格被食药监总局处罚

      经浙江省食品*检验研究院检验,标示为河北四瑞药业有限公司、河北联康药业有限公司、石家庄市柏林药材加工厂、安国市昌达*材饮片有限公司、安国市*药材有限公司、安国市辉发*饮片加工有限公司、安国市普天和*饮片有限公司、内蒙古启明*饮片有限公司、安徽普仁*饮片有限公司、安徽亳州浙皖*饮片股份有限公司、亳州金芍堂*饮片有限公司、江西彭氏国药堂饮片有限公司、江西齐仁堂*饮片有限公司、樟树市庆仁*饮片有限公司、北京*堂(宜昌)药业有限公司、湖南省金实堂*饮片有限公司、湖南省自然堂*饮片有限公司、湖南省弘华*饮片有限公司、岳阳天香*饮片有限公司、广西泰嵘药业有限公司、广西济民制药厂、广西平安堂药业有限责任公司*饮片分公司、南宁市景昌*饮片有限公司、海口日中天制药有限公司、重庆市帛霖药业有限公司、重庆天凯药业有限公司、四川原上草*饮片有限公司、成都市益诚药业有限公司、云南向辉药业有限公司、云南新世纪*饮片有限公司、昆明道地*饮片厂、宝鸡汉方国药饮片有限责任公司、甘肃奔腾药业有限公司、甘肃陇西益康药业有限责任公司、青海九康*饮片有限公司、宁夏西北药材科技有限公司、宁夏永寿堂*饮片有限公司、新疆本草堂药业有限公司、新疆和济*饮片有限公司等涉及16省份39家企业生产的60批次浙贝母不合格。不合格项目包括性状、含量测定、二氧化硫残留量(详见附件)。

       通告表示,对这些不合格*饮片,相关省(区、市)食品*监督管理局已采取*扣押等控制措施,要求企业暂停销售使用、召回产品,并进行整改。
       国家食品*监督管理总局要求生产企业所在地省(区、市)食品*监督管理局对相关企业依据《中华人民共和国*管理法》第七十三、七十四、七十五条等规定对生产销售不合格*的*行为进行*调查,三个月内公开对生产销售不合格*相关企业或单位的处理结果,相关情况及时报告国家食品*监督管理总局。

       在*调查工作中,企业对产品真实性有异议的,可以向所在地省(区、市)食品*监督管理局提出,由当地省(区、市)食品*监督管理局对企业生产销售情况进行调查核实,并将情况通报被抽样单位所在地省(区、市)食品*监督管理局。被抽样单位所在地省(区、市)食品*监督管理局接到对不合格产品真实性异议的通报后,要立即*调查,追溯产品来源。如确属标示生产企业生产的,由相关省(区、市)食品*监督管理局对生产企业从重处罚。

原标题:食药监总局:55家企业生产60批次*饮片不合格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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